乡案县审与乡镇报批案件程序的区别和衔接
时间:2023-04-25  浏览次数:663

  实践中,为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很多县级纪委建立了乡案县审机制,常见的模式是乡镇纪委对违纪案件进行内部审理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前,将案件报送县级纪委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由于乡案县审和乡镇报批案件均需要报县级纪委进行审核,且均由审理部门受理,为避免实践中出现程序适用混乱、处分审批流程不规范等问题,笔者对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衔接予以分析。

  一是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根据《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三十八条的规定,乡镇纪委可以批准简单案件的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乡镇党委可以批准简单案件的留党察看及以下处分,对于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复杂以及拟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则需要报县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据此,乡案县审适用于乡镇纪委或党委有处分批准权的案件。如果案件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拟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则适用乡镇报批案件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乡镇纪委办理的案件需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报有关党组织批准处分,鉴于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经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审核后改变条款适用或量纪档次等情况,为避免乡镇纪委向支部大会通报的内容与最终认定的不一致,从精准、稳妥的角度考虑,可以待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反馈审核意见后再履行支部大会讨论程序。

  二是报送县级纪委的次数和材料不同。乡案县审只需报县级纪委审理部门进行一次审核,报送材料包括案件线索分办、初核、审查和内部审理等环节形成的材料以及移送县级纪委审核的审批材料。乡镇报批案件则需报送县级纪委进行两次审核。第一次是乡镇纪委内部审理后报县级纪委审理部门提前沟通,报送的材料与乡案县审基本相同。第二次是乡镇党委审议通过后的正式报请批准,此环节还需要报送支部大会讨论记录和决议、乡镇纪委和乡镇党委会会议审议的会议纪要以及乡镇党委的书面请示。

  三是办理的流程不同。乡案县审的办理流程为,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审核后形成审核报告,经室务会讨论并报相关领导审批,以审理部门或办公室名义向乡镇纪委反馈。乡镇纪委在履行支部大会讨论程序后,对照处分权限分别报请乡镇纪委全体会议或乡镇党委会会议审议批准。乡镇报批案件的办理流程为,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在提前沟通环节形成初步审核报告后向乡镇纪委反馈。乡镇纪委履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提请乡镇党委会审议等程序后,由乡镇党委以其名义报县级纪委批准。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对正式报批的案件进行二次审核形成正式审核报告,在提请县级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县级纪委的名义向乡镇党委下发批复,由乡镇党委或纪委印发处分决定文书。

  一是乡案县审过程中的衔接。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在审核乡案县审案件时,认为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或者拟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建议乡镇纪委重新提出处理意见,转换为报批案件履行提前沟通程序。为提高工作效率,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在与乡镇纪委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也可以直接按报批案件出具初步审核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乡镇纪委按报批案件履行处分批准程序。

  二是报批案件提前沟通环节的衔接。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在提前沟通环节审核报批案件时,认为该案不属于报批案件的,应当建议乡镇纪委重新提出处理意见,转换为乡案县审案件移送审核。为提高工作效率,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在与乡镇纪委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也可以直接按乡案县审案件反馈审核意见,并在报告中明确乡镇纪委在履行支部大会讨论程序后,对照处分权限分别报乡镇纪委全体会议或乡镇党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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